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90,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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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原 告 統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被 告 帝門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立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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