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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晨光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偉
訴訟代理人 李育碩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麟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萬9,272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7萬2,791元(本金1,959,272元加計111年11月20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6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13,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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