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210,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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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許倉傑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宜玲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14,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7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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