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225,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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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英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9,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4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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