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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柳瑞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5,000元(參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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