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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呂哲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映瑜即展耀企業社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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