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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黃阿鈴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萬4,7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579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2,0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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