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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紀志林
相 對 人 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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