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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謝金虎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大未來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8,375元(壹佰肆拾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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