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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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