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520,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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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宏秀精密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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