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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王介孝
代 理 人 陳坤地律師
林春長律師
相 對 人 遲春生
上列聲請人因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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