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鄧嘉慶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 告 周絡淳
周二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