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589,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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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9號
抗 告 人 沈阮翠英




相 對 人 沈惠君

相 對 人 沈麟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 月22日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589號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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