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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玄泰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隆基
原 告 朱汰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875元(計算式:11萬8,125元+48萬8,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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