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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謝麗珠
陳鐘炮
陳鐘城
鄭昭楠
吳正村
謝昌宏
謝靖沅
林雍為
林洵至
葉淑華
黃美琴
謝東志
黃玉玲
張敬章
張鈴凌
張雅惠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被 告 陳瑞玄
張高祥
陳科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共有土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核定之。
查:系爭土地起訴時交易價格計為488,000元(計算式:61,000元×8㎡=488,000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397/1000,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為193,736元(計算式:488,000元×397/1000=193,73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7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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