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613,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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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顏國秉
被 告 顏國忠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末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係請求被告等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交付原告。
因此,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即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定之。
次查,系爭房屋鄰近房地之實價登錄之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64,0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
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屋(含土地)之交易價格約為23,971,880元【計算式:層次面積58.85㎡+陽台6.58㎡+雨遮7.17㎡+(共有部分10,242.07㎡×3,612/1,000,000)=146.17㎡×164,000元=23,971,880元,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
復依財政部「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系爭房屋坐落新北市新莊區,則系爭房屋之評定現值應占房地總價41%即為9,828,471元(計算式:23,971,880元×41%=9,828,471元),故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828,471元。
另請求給付租金80萬元部分,依前開規定,應併算其價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萬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628,471元(計算式:9,828,471元+80萬元=10,628,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5,5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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