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613,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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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顏國秉
被 告 顏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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