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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杜昀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瑀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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