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張育誠
張家榮
元硯武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河長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之交易價額為準,暫依原告陳報如附表所示之資產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41萬1,2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1萬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7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資產 交易價額 (新臺幣:元)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福斯汽車(引擎號碼:WV2ZZZ7HZPH072014) 1,470,400元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福斯汽車(引擎號碼:WV2ZZZ7HZPH088646) 1,470,400元 3 車牌號碼000-0000號福斯汽車(引擎號碼:WV2ZZZ7HZPH052468) 1,470,400元 總計 4,41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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