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632,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徐有田

被 告 古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