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636,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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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紘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250元(計算式:235452+276798=51225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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