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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何純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萬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630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元+利息115,630.21元=1,115,6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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