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655,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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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劉維霖
被 告 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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