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林清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宥恩、李家荃、吳卉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主張自己為詐騙集團之被害人,本件如有詐騙集團成員經檢官提起公訴,於該刑事審判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裁判費。
鑑於本院審理此類案件之經驗,被告常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之人,是以,本件原告縱獲勝訴判決確定,將來亦有可能執行無著,反需先支出前項所示之訴訟費用。
爰附記於此,提醒原告注意自身權益之保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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