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667,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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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納克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巴納克生醫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9,221元【計算式:本金119萬3,598元+(利息+違約金兩者共15,662.8元)=1,209,220.8,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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