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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福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介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
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民國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所示,福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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