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67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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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林楦縈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韓尚諭律師
被 告 哈哈叭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子均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訴之聲明內容,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9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聲明:一、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民國113年2月29日召開之股東會股東決議事項1及股東決議事項2不成立。
二、備位聲明:若訴之聲明一無理由,則被告113年2月29日召開之股東會股東決議事項1及股東決議事項2應予撤銷。
三、被告於113年2月29日召開之股東會股東決議事項3應予撤銷。
核其聲明均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自經濟上觀之,訴訟標的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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