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678,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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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總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崴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萬9,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7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萬4,2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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