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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陳寶盛
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
王韋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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