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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均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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