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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湯師傅企業社即湯竣元
上原告與被告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1,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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