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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浩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鎮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橙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0,044元【計算式:本金746,475元+利息3,569元=750,0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6,1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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