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692,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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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李永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叔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4,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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