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703,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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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修銘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德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雄
被 告 恆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被告德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德誌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6萬3,898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德誌公司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第二項)被告恆康工程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康公司,與德誌公司合稱被告)應給付原告3,506萬3,898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恆康公司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第三項)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內免給付義務。
(第四項)請准供擔保為假執行。
經核上開聲明第一至三項之請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為3,506萬3,8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2萬6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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