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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許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榮隆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017元(柒拾陸萬柒仟零壹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捌仟參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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