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713,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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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陳敬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專潤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臺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9,417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17.59 10000分之1143 6,900元 2,301,016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05 10000分之1143 6,900元 319,411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8 10000分之1143 11,000元 72,923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7.2 10000分之1143 89,800元 997,674元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7.27 10000分之1143 89,800元 998,393元 總計 4,689,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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