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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林妍廷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傅欣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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