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727,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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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乙力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存謐



被 告 潔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起訴後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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