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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汪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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