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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李覺清
被 告 洪士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開道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開道歉,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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