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740,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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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崔陳琳
被 告 蘇慧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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