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742,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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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林鴻錄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添財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240)、54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720,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客觀價值為依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萬1,885元【計算式:8,600×2,544.68×8/240+14,700×2,535.53×9/270=1,971,8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調字卷第37頁、第4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6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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