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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寶工程有限公司、潔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裁定移送前來。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5,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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