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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郭淑芬
被 告 邱信培
楊又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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