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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賓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秦緒治
被 告 林鳯鸞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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