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763,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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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匯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賢哲
原 告 科藝彩色製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賢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蔡秀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2人對被告各別請求給付不當得利,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故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納之裁判費,合先敘明。
本件原告匯澤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000元,原告科藝彩色製版印刷有限公司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40,000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10,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等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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