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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黃秀菊
代 理 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偉綸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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