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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3號
原 告 林獻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極上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請求撤銷民國112年12月3日被告即極上學公寓大廈(社區)(以下簡稱管委會)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討論事項議題(三)「管理辦法新增案:建築物所有權之登記面積,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外牆面原則上應歸屬於當層當戶之所有權範圍,並自負管理維護與修繕責任。」
之決議。
二、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2樓外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且賠償因延遲維修所造成之損害。
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聲明並非針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認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於客觀上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聲明第二項則依原告陳報之報價單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31萬6,900元(計算式:29萬1,900元+2萬5,000元=31萬6,900,見板司建調字第37至46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6萬6,900元(計算式:165萬元+31萬6,900=196萬6,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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