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陳科維即曾桂英之繼承人
陳彥豪即曾桂英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3,870元【計算式:本金(488,206元+33,072元+118,596元+177,008元)+利息與違約金共計2,666,988元(計算詳如附表)=3,483,8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後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051。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兩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